《专利法》第五条规定: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申请如何理解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给出了相关解释: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在实际专利申请或审查过程中,关于如何判定违反专利法第五条存在一定疑问,以下就通过法条解读和相关案例展示,来解析专利申请是否违背专利法第五条,为今后发明创造的撰写及申请提供参考。
一、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它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发明创造与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并没有违反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法律的,则不属此列。例如,用于医疗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用于娱乐的棋牌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其含义是,如果仅仅是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约束,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并不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例如,用于国防的各种武器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虽然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仍然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案例如下:
申请人杭州首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了一件名为多层区块链的清算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1610129603.0。该专利请求保护一种父链发行的虚拟货币在子链之间进行转移以完成虚拟货币的清算的多层区块链的清算方法,货币转移需要通过父链记录和校验后生效,孙链与子链的关系与子链与父链的关系相同。
后续审查过程中审查意见指出该案涉及到虚拟数字货币的清算方法,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对我国经济及社会有着不利影响,可能造成金融稳定问题,并产生非法融资,影响我国金融市场;可能造成财富向其他国家流失,也可能成为洗钱的工具,扰乱我国外汇管理秩序;影响我国现有的法定货币体系;同时,也不能服务于实体经济。上述发明会危害到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经济和金融秩序,妨害了公共利益,并且,涉及数字代币的发行、清算和流通,其实施必然将违反国家法律,而不是滥用才会违反国家法律,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二、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它的内涵基于一定的文化背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地发生变化,而且因地域不同而各异。中国专利法中所称的社会公德限于中国境内。
发明创造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改变人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方法或改变了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人,克隆的人或克隆人的方法,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可能导致动物痛苦而对人或动物的医疗没有实质性益处的改变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等,上述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发明创造是利用未经过体内发育的受精14天以内的人类胚胎分离或者获取干细胞的,则不能以“违反社会公德”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案例如下:
申请人苟家利于2016年1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号为“201621329174.3”、发明名称为“组合式民俗祭祀用祭品房”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17年8月1日授予专利权。
针对该专利,刘世彬(下称请求人)于 2021年1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 1-8不符合专利法第 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理由是: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第 17条的规定,本专利涉及宣传封建迷信,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 2021年3月12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21年5月7日举行远程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 2021年3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于2021年4月28日和 2021年5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提交了法律检索和案例。合议组于 2021年5月7日将请求人于 2021年4月28 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本专利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充分发表了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第51214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的文字及附图均仅涉及对该用品结构的描述和改进,并未对封建迷信进行宣传,不属于《专利审查指南》中的宣传封建迷信的行为,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3 节的规定,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由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主张不成立。
请求人对上述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 73 行初 13874号判决,其中认为即使本专利涉及的客体属于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但本专利说明书的文字及附图仅涉及对祭品房结构的描述和改进,未对封建迷信进行宣传,尚未达到“妨碍公共利益”的程度,由此维持被诉决定。请求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法院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终2号判决,其中认为本专利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撤销被诉决定。
合议组后续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的判决,认为专利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包括专利法第5条第1款在内的专利法具体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均应当以专利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为基础。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明确指引,殡葬管理和改革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革除丧葬陋俗。最后以该专利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违反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性,不应授予专利权。于2025年3月3日给出权利要求1-8均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客体,应予无效。基于此该专利全部无效。
三、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例如,发明创造以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为手段的,如一种使盗窃者双目失明的防盗装置及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危害公众健康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或宗教信仰、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或者宣传封建迷信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如果发明创造因滥用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或者发明创造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例如对人体有某种副作用的药品,则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案例如下:
申请人王光树于2012年05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号为“201210179001.8”、发明名称为“机动车牙式防撞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解决了碰撞的机动车防撞撞击时,车内震动容易导致车内仪表损毁的技术问题,方案包括防撞牙(1)有一尖端(2),防撞牙另一端很粗,并向下一个拐弯(3),之后与机动车底盘下的大梁固定连结。
后续在审查中发现,该申请说明书第0004段第4-5行中记载的“由于尖端的面积很小,撞击后的反撞力也会很小,而且还很可能尖端刺入被撞物体”可以看出,在带有防撞牙的汽车发生碰撞时,为了防止自己车身的损毁,使用了防撞牙侵入式的插入别的物体,即在对其他车辆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以免于自身车身的损坏,更有可能在碰撞过程中对行人和乘客造成伤害,使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妨害了公共利益。因此该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于2015年1月19日被驳回。
通过上述案例的解析可见,部分发明创造的直接目的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但发明创造涉及的内容、所直接使用的产品或制备出的产品违背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在今后撰写专利申请时应当注意以上三点,尽可能避免出现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