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实务涉及的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 | 作者:嘉思特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2024-04-03 | 47 次浏览 | 分享到:

1、专利申请权能否进行转让?

根据《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

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专利申请人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受理但仍在审核中的专利申请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后,由于专利还在审核中,专利权处于不确定状态。


2、如何办理专利权转让?

《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3、专利权人将专利进行转让,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之后,受让方否会收到新的专利证书?

专利转让前已经获取专利证书的,专利权转让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会再颁发新的专利证书,但是办理专利权著录项目变更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向受让方发出。


4、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后,专利权人收到了专利局发出的手续合格通知书,除此文件外还有哪种文件能证明变更手续已经生效?

专利权人可以申请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登记簿副本与专利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当专利授权之后,专利信息的变更情况也可以在专利登记簿副本中查阅。


5、专利权人的工商名称发生变更后,专利权人所属的专利是否要做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需要。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权人更名需要办理专利权变更手续,并需要提交变更的证明材料。


6、专利权人需解除已委托的代理机构或另行委托其他代理机构,如何办理?

专利权人与原代理机构解除委托关系的,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解聘书。解除代理机构委托关系的同时,应指定一名单位员工作为联系人。

专利权人另行委托其他代理机构进行专利代理的,应当提交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与该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FOCUS ON QUALITY LEGAL SERVICES,    THE LAW FIRST, THE SUPREMACY OF RIGH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