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发明人在收到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常因文书中的“创造性缺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等表述产生困惑,甚至误判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事实上,审查意见通知书并非专利申请的否定信号,而是审查员与申请人就技术方案展开专业沟通的法定载体。本文将系统拆解审查意见通知书核心结构,明确解读要点与应对逻辑,助力发明人高效推进专利申请进程。
一、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法律定位与常态性
首先需澄清认知误区: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不意味着专利申请必然被驳回。
据统计,超过80%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会收到至少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其是审查员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及说明书的公开充分性等条款进行实质审查后,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论与质疑理由的书面文件。本质上,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核心功能是引导申请人完善申请文件,确保具备创新价值的技术方案获得精准保护。
二、审查意见通知书要点解读
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结构具有规范性,通过审查意见通知书可以了解以下几方面信息:基础信息、审查信息和辅助说明。
1)基础信息
基础信息主要包含申请号、申请人、发明创造名称、发文日期和审查员信息。
发文日期用于确定审查意见答复期限,发明专利的审查意见答复期限为4个月,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为2个月,起算点为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日。
若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内容存在疑问,可通过审查员联系电话向审查员咨询。
2)审查信息
审查信息包含审查的文件、审查意见正文部分、审查结论和授权前景。
审查的文件主要包含审查针对的申请文件和引用的对比文件。
一般情况下,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针对的申请文件为原始申请文件,第N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针对的申请文件为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针对的申请文件以及上述意见陈述书中所附的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文件。
引用的对比文件可以为专利文献、学术论文、书籍、技术标准、网页等。
审查意见正文部分中,审查员会分点列出申请存在的问题,每个问题均结合法律条文和证据进行详细评述。常见问题类型及阐述逻辑如下:
实质缺陷:如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或创造性(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会引用对比文件,说明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以及专利审查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原因;又如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专利法第 26 条第 3 款),会指出说明书中未清晰公开“如何实现技术方案”。
形式缺陷:如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会指出权利要求中 “技术术语模糊”“保护范围界定不明”;又如格式错误,会指出“说明书附图编号不连续”“摘要字数超限制” 等形式上的缺陷。
审查结论是指审查的结论性意见,这一部分是经审查意见正文部分具体分析后得出的总结性意见,具体如下图所示:

授权前景部分一般有三条,如下图所示。其中,前两条是审查员认为有授权前景,根据审查意见正文部分中审查员提出的意见修改即可;第三条是审查员认为没有授权前景或暂时没有授权前景,需要结合申请文件和对比文件挖掘专利创新点,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并陈述意见,或者仅针对申请文件进行意见陈述。

3)辅助说明
部分审查意见通知书会增加辅助内容,帮助申请人理解和答复,常见内容包括:提供非专利文件、修改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中的一些形式缺陷或者权利要求修改方向、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等内容,修改建议通常体现在审查意见正文部分,为申请人提供针对性优化方向。
三、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应对策略
针对审查意见正文部分中所涉及的形式缺陷,且授权前景部分勾选的是前两条,一般根据审查员提出的意见修改即可授权,如果对审查员的评述有异议,也可以和审查员进行沟通或者直接进行意见陈述。
针对审查意见正文部分中所涉及的实质缺陷,且授权前景部分勾选的是第三条,作为技术的创造者,发明人的核心任务是提供技术支持,核对审查员指出的区别特征是否准确,有没有遗漏专利核心创新点,比如某个特殊工艺、成分比例等,准备能证明技术创新的实锤证据,比如机理说明、技术效果对比等,并向专利代理师解释技术细节,与代理师共同协作提炼专利的核心创新点以将权利要求修改至合理的保护范围内,实现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精准答复。
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是专利申请进程中的指引文件,其核心价值在于帮助发明人明确技术方案的优化方向,而非设置授权障碍。通过对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解读分析,发明人可高效把握应对策略,精准回应质疑,为专利申请的授权奠定坚实基础。